5、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金分别由区财政和镇财政兑现。
6、项目引荐人资格确认:I.引荐项目从开始洽谈起,就应在项目所属地的招商部门(指区投资服务中心或镇招商办,下同)建立项目档案,并确定项目引荐人,以后的奖励对象以首次确定的引荐人为准。II.属于引进独资项目的,引荐人须先由投资方确认,再经项目所属地的招商部门核准,并签订引资确认协议或登记确认。III.属于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引荐人须先由投资各方确认,再经项目所属地的招商部门核准,并签订引资确认协议或登记确认。
7、奖励申办程序:I.引进项目投产或开业后,引荐人持所引荐项目的有效注册登记证、资金到位证明(外资项目提交验资报告,内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纳税证明,租赁厂房的项目提交租赁合同)、税务登记证和引资确认协议或《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向项目所属地的招商部门申报。II.招商部门应自引荐人提出申报后的30天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并报本级政府批准。III.财政部门凭批准文件拨款,由招商部门向引荐人发放奖金。IV.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以上引荐人时,以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V.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外汇投资按批准奖励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8、其他事项:I.现有企业的增资扩产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II.引荐的项目虽在我区开办,但不在我区纳税的,不属本办法奖励范围。III.区、镇政府审批部门和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区投资服务中心招商部聘任的人员除外)、本身是项目投资一方的单位和决策人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
9、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引荐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本区以前制定的其他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0、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市花都区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根据广州市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穗府[2003]72号)规定的准入条件
在我区有合法住所、被我区单位录(聘)用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8、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9、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10、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11、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同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人才。
12、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同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结婚而分居两年以上的人才。
花都区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措施
——节选自花都区委区政府2002年6月制定的《关于加快花都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区政府还将给予以下扶持:
(1)、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鼓励在花都的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且拟在花都区实施的,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资助;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扶持。
(2)、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发展。
(3)、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凡纳入本区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于同类产品,优先采购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产品。 |